(1998年3月19日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主任会议通过,2005年10月12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主任会议第一次修订,2022年6月20日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主任会议第二次修订)
为实现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做到依法有序,及时准确地处理信访案件,根据县人大常委会信访处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信访处理原则
(一)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部门协调、统筹兼顾的原则;
(二)依法保护人民群众信访权利的原则;
(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四)依法、及时解决信访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五)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
(六)实行责任追究的原则。
二、信访事项的受理范围
(一)对县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对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的申诉和意见;
(二)对县人大代表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市人大代表的资格提出质疑或要求罢免的问题;
(三)对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渎职行为的检举或控告;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人大换届选举中出现的违法行为的检举或控告;
(五)对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认为不适当的问题,以及违背法律规定的有关事项;
(六)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申诉案件以及对重大问题的意见和要求;
(七)上级人大常委会批转的信访案件;
(八)属于县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三、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来信的处理程序
(一)及时拆封。对人大代表和群众的来信,信访工作
人员要及时拆封,并将来信及附件装订整齐;
(二)详细阅读。信访工作人员要认真阅读来信,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情况,根据来信反映的问题,提出拟办意见;
(三)登记报批。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案件台账上登记来信人姓名、地址、工作单位,来信时间和反映的主要问题,并填写文件阅办单,报常委会分管领导审批。重大信访案件报主要领导审批或集体研究;
(四)及时办理。对一般来信,信访工作人员要按领导批示及时转有关单位处理。要求汇报结果的信件,要认真搞好结案报告的审查,及时报送分管领导;
(五)对信件的内容及领导批示要做好保密工作。
四、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来访的处理程序
(一)热情接待。对来访者要热情和蔼,以礼相待,切忌简单粗暴、敷衍应付,要以理服人;
(二)认真听记。信访工作人员要如实记录来访人反映的问题,填写信访案件台账,连同来访人递送的有关材料,一并按来信处理程序办理;
(三)妥善处理。信访工作人员对来访人反映的问题,能当面答复的要当即答复,不能答复的要讲明政策,并转有关单位处理;对反映问题重大或集体上访的,应及时报有关领导,并按领导意见办理。对无理取闹的上访人员,要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五、信访事项的办理要求
(一)对对口交办的信访案件,由承办单位办理并答复信访人;
(二)转有关单位办理并要求报结果的信访案件,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结,并将结果报信访工作人员;逾期不能结案的,应及时提交延期申请,报告查处进度、不能按期结案原因,以及准备采取的措施,经常委会分管领导同意后延期办理,办结后要及时反馈;
(三)抓好主任会议、常委会会议关于信访问题的意见和决议的落实,并负责报告落实情况;
(四)信访工作人员要加强对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案件的督办工作,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六、总结归档
信访工作人员对受理的信访案件,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调查报告经常委会主任阅批结案后,及时立卷归档。要做好来信来访的分析研究,及时提供信访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