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1日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主任会议通过,2022年6月20日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主任会议第一次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县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充分发挥有关专业人员在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中的咨询辅助作用,增强预算审查监督实效,县人大常委会决定聘任预算审查监督咨询员,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审查监督咨询员的产生和确定,以及日常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预算审查监督咨询员由具有财政、审计、财务(会计)、经济、法律专业知识和经验,在财政、审计、财务(会计)、经济、法律等相关行业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专业人员组成。
第四条 预算审查监督咨询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自觉服从县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并接受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二)长期从事财政、审计、财务(会计)、经济、法律等方面的工作,在本专业或本行业有较深造诣,熟悉本专业或本行业的发展情况和动态。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和敬业精神,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够安排时间参加预算审查监督咨询工作。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预算审查监督咨询工作。
第五条 预算审查监督咨询员的产生和确定:
(一)县内相关机关、社会团体、中介组织等单位从符合
任职条件的人员中向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进行推荐。
(二)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从被推荐人员中确定拟聘任人员并依照条件进行审核,初审结果呈报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
(三)咨询员确定后,由县人大常委会颁发聘书。
(四)如因工作需要,需增补预算审查监督咨询员时,增补方法和确定程序,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六条 预算审查监督咨询员对县人大常委会负责,为县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提供预算审查监督咨询服务。咨询员采用聘任制,聘期5年,期间视情况可增补也可解聘。如聘期届满,则自动失去咨询员资格。
第七条 预算审查监督咨询员应邀参与以下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参与对财政、税收、审计、预算审查监督等方面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调研。
(二)参与对预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调研。
(三)参与对全县及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重点支出项目的调研。
(四)参与对部门预算编制与执行情况的调研。
(五)参与预决算审查监督的咨询,并对以上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六)根据工作需要,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工作委员会会议,并就讨论的有关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完成县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临时交办的咨询任务。
第八条 预算审查监督咨询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未经县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得向外公开或泄露工作中涉及的业务资料、会议内容等。
(二)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损害县人大常委会的威信和名誉,不得利用提供咨询服务的便利非法谋取利益,不得利用咨询员的身份和影响从事商业性营利活动。
(三)如与被邀请参与的工作存在利害关系,应自行申请回避。
(四)在担任咨询员期间如不履行职责,县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除聘任关系;工作中如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应追究其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预算审查监督咨询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对咨询员拟聘任人选进行初审,提出意见报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
(二)负责保持与咨询员的日常联系,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出充实或调整咨询员的建议。
(三)负责邀请和组织咨询员出席会议或参加调研,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四)建立健全咨询员信息档案。
(五)办理领导交办的有关预算审查监督咨询工作方面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