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和常委会整体议事水平,增强审议的针对性、准确性和有效性,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有关报告、议案和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实行重点发言人制度。每项审议议题有针对性地确定2-3名重点发言人。
第三条 重点发言人由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审议议题,结合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县人大代表的专业、知识特点,并充分征求本人意见,提出审议议题的重点发言人建议名单,提交主任会议讨论确定。
第四条 重点发言人确定后,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要提前告知,并将审议议题的有关工作报告、法律法规等资料提前送发至重点发言人,便于熟悉相关议题。
第五条 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在常委会会议审议前,应当邀请重点发言人参加开展的调研、视察或执法检查等活动,便于重点发言人了解、掌握审议议题的相关情况。
重点发言人应通过调研、座谈、走访、联系等形式,广泛了解社情民意,全面、深刻、准确地掌握客观实际情况,认真研究思考,做好审议发言准备。
第六条 重点发言人在常委会会议审议前,要认真撰写审议发言提纲。审议发言提纲要紧扣主题,抓住关键,以法律和政策为依据,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要以问题和建议为主,做到事实准确,重点突出,有的放矢,针对性强。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时,重点发言人应当认真听取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的发言,充分吸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对审议发言提纲进一步修改补充。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结束后,由重点发言人进行重点发言。同时,注重引导其他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广泛、积极地参与自由补充审议发言,营造群策群力、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的审议氛围,真正把议题审深议透。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对重点发言人及其他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所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详细记录,会后整理形成常委会审议意见,转交“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办理落实。
第十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