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朐县人大常委会
街道(园、区)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3年8月21日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县人大常委会街道(园、区)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街道(园、区)人大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进一步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不断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街道(园、区)人大工作委员会是县人大常委会在街道(园、区)设立的工作机构,接受县人大常委会和街道(园、区)党(工)委的领导,对县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街道(园、区)人大工作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1—2人以及委员5—7人组成,配备1名专职委员或工作人员。街道(园、区)人大工作委员会主任一般由街道人大工作室主任、园(区)负责人大工作的同志兼任,副主任一般由人大工作室副主任兼任或人大工作者担任,委员一般由县人大代表和人大工作者担任。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各街道(园、区)党(工)委提名,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县人大常委会通过。
街道(园、区)人大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四条 街道(园、区)人大工作委员会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辖区的遵守和执行;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街道(园、区)人大年度工作计划,并向县人大常委会和所在街道(园、区)党(工)委报告工作;
(三)定期举行工作委员会会议,听取街道(园、区)办事处(服务中心)专项工作报告,依法实施监督;
(四)每年组织辖区内各级人大代表召开两次全体代表会议,听取街道(园、区)办事处(服务中心)工作报告,研究讨论有关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五)为辖区内人大代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提供服务保障,协助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
(六)组织辖区内人大代表开展调查、视察、执法检查、评议活动,对街道(园、区)有关工作进行监督;
(七)联系街道(园、区)内的人大代表,定期组织辖区内人大代表开展联系选民、向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等活动,建立代表履职登记制度,协助做好组织人大代表参加履职学习工作;
(八)加强辖区内人大代表活动中心、代表小组活动室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阵地功能作用;
(九)组织实施街道(园、区)办事处(服务中心)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
(十)承办县人大常委会及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街道(园、区)人大工作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每月至少举行一次。遇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工作委员会会议。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街道(园、区)人大工作委员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表决事项以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街道(园、区)人大工作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街道(园、区)办事处(服务中心)及其工作部门和县监察、审判、检察机关派驻街道(园、区)的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也可以邀请本辖区内各级人大代表列席。
第六条 街道(园、区)人大工作委员会要与人大代表保持经常性联系,通过多种方式,及时向代表传达全县和本街道(园、区)经济、社会等各项事业发展情况,及时向代表递送有关文件及资料,扩大代表知情知政渠道,为代表履行职务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第七条 街道(园、区)人大工作委员会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议事规则、视察检查、工作调研、联系选民、述职评议、学习培训等工作制度,推进街道(园、区)人大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第八条 建立街道(园、区)人大工作委员会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制度。除县人大常委会统一布置的工作外,街道(园、区)人大工作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阶段性重要活动、代表调离等情况,均须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九条 街道(园、区)人大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可以根据需要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参加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十条 街道(园、区)人大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受本辖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 街道(园、区)人大工作委员会所需工作经费列入街道(园、区)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