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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朐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临朐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范》等四项规章制度的决定
时间: 2022-06-24

(2022年6月24日临朐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临朐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

  一、对《临朐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范》作出修改

  1、根据县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增设县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和更名县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为县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的决定》,将第三条“县人民代表大会设五个专门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修改为“县人民代表大会设六个专门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

  2、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三十四条有关规定,将第四条中“县人大常委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修改为“县人大常委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3、删除第一章第五条“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担任上述职务的,应当辞去专门委员会的职务。”

  二、对《临朐县人大常委会信访处理办法》作出修改

  《临朐县人大常委会信访处理办法》,根据机构改革的要求,原《临朐县人大常委会信访处理办法》中规定具体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已撤销。为适应新形势下对信访工作的需求,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原《临朐县人大常委会信访处理办法》进行修订。

  1、第四条第一项修改为“对县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对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的申诉和意见”。

  2、第五条第三项修改为“‘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县直有关单位和镇(街、园、区)对县人大常委会交办、转办的案件应及时调查处理并负责答复信访人。”

  3、第六条修改为“人大信访工作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确定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直接受理的来信来访,由信访工作人员统一办理登记和交办手续。”

  4、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信访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信访内容、领导批示和部门答复意见等做好保密工作。严禁将有关揭发、控告材料,直接转交给被揭发、控告的单位或个人。”

  5、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第一项修改为“对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认真梳理登记在册,并及时报分管领导阅批”。

  删除第二项。

  第三项改为第二项,修改为“对信访人反映的涉及重大、紧急问题的事项,要迅速汇报”。

  第五项改为第四项,修改为“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信访工作人员负责对交办、转办的信访案件进行日常督办”。

  第七项改为第五项,修改为“来信来访办理情况由信访工作人员按时汇总,报常委会领导阅批后结案”。

  第六项修改为“结案后,信访工作人员将来信来访办理、转办和督办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及时立卷归档。”

  6、删除第十二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分别改为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修改为“对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应做到件件有结果、有答复。”

  7、第十三条修改为“对县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信访案件,承办单位应当在30日内结案,逾期不能结案的,承办单位应书面提交延期申请,报告查处进度、不能按期结案原因,以及准备采取的措施,经县人大常委会领导同意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天。办理结果由承办单位负责答复信访人。”

  8、第十五条修改为“对县人大常委会交办、转办的信访案件,不按规定期限办理,推诿、敷衍或提供虚假情况的,县人大常委会可向有关承办单位发出督查督办函,提出改进建议和批评意见。

  “信访工作中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不作为、乱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的,依照相关规定向县监察委员会提出追责问责建议。”

  三、对《临朐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作出修改

  1、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监督法和全国、省、市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常委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2、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常委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3、第四条第三项修改为“议定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确定会议召开的日期;遇有特殊情况,常委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常委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主任会议决定;”删除第十项“决定授予地方荣誉称号。”

  4、第八条修改为“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遇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常委会会议。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5、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出席的,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向常委会办公室递交书面请假报告,由常委会主任批准。”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6、第十二条修改为“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县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法院、县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县直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内容,各镇人大主席或副主席、街道人大工作室主任或副主任、园区负责人大工作的同志列席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县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委员,有关的省、市、县人大代表,法律咨询员、预算审查监督咨询员列席会议;可以吸收公民旁听会议。”

  7、第七章修改为“询问和质询”。

  8、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常委会可以结合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询问。

  “根据专题询问的议题,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或县监察委员会、县法院、县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专题询问中提出的意见送有关部门研究落实,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常委会提交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必要时,可以由主任会议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告提请常委会审议、评议。”

  9、第九章附则中增加一条作为四十九条“常委会决定、决定任命或者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按照《临朐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宪法宣誓仪式组织细则》进行宪法宣誓。”

  10、增加一条作为五十条“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意见,发布的公告等,应当及时在常委会公报和常委会网站上刊载。”

  四、对《临朐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政法部门开展专项工作评议的暂行办法》作出修改

  近年来,根据机构改革的要求,原《临朐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政法部门开展专项工作评议的暂行办法》中规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该项评议工作的机构已发生变化。为适应新形势下对政法部门开展专项工作评议的需要,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主要修改内容为:

  1、第三条“专项工作评议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依法依规、求实求效、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修改为“专项工作评议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依法依规、求实求效、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2、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中的“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修改为“县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工作室”。第十三条第二款中的“法制工作委员会”修改为“县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3、第十六条“根据专项工作评议实施方案的要求,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集中审议。审议时,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调查的县级以上人大代表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修改为“根据专项工作评议实施方案的要求,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集中审议。”

  4、第十九条 “在调查和审议报告的基础上,组织与会的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对该专项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修改为“在调查和审议报告的基础上,组织与会的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该专项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临朐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范》等四项规章制度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临朐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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